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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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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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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办发〔2024〕14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办公室《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3-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本次集采”)中选结果执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管理有关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品种范围。按照采购文件,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参见采购文件)为,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产品范围包括人工晶体耗材(包含可与其配套使用的推注器,不包括硬性人工晶体、有晶体眼人工晶体,下同)、粘弹剂;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产品范围包括带线锚钉、免打结锚钉、固定钉、固定板、修复用缝线、软组织重建物、骨类重建物(不包括应用于颅颌面产品;含有骨形态发生蛋白BMP类产品自愿参加)。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公布的本次集采中选结果和首年协议采购量,2024年6月22日起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allEnter/#/unit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本次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价格和首年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使用数字证书登录“招采子系统”查询中选产品、中选价格及约定采购量等,开始网上采购、备货调价。2024年6月29日起,全面执行本次集采中选结果及配套政策。本次集采采购周期为2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

三、配套措施

(一)规范产品挂网。本市按照联采办推送的《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挂网(中选价格含伴随服务费、配送费等,人工晶体耗材包括推注器费用),并组织采购主体、中选品种生产企业、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协议。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中选企业未申报的产品和未中选企业的产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本企业该产品类别中选价挂网的,可视为中选产品;未中选企业的产品按不高于同产品类别最高中选价挂网的,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

(二)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本次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招采子系统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医用耗材产品。

(三)保证及时结算货款。医疗机构作为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协议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结清时间不超过使用相关医用耗材的次月底,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医保经办机构按医保协议总额预算管理、费用给付等相关规定及时向医疗机构预付或结算费用。

(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本次集采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非中选产品,按现行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五)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对于本市CHS-DRG实际付费的医疗机构,不因集中带量采购费用下降而降低病组支付标准。对实行总额预付管理的医疗机构,不因集中带量采购费用下降而降低医疗机构指标额度。对于病组结余费用,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按规定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六)完善集中采购考核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网上采购、严格价格管理、完成协议用量等集中采购相关工作执行情况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总额预算BJ-GBI质量评价体系,与总额预算年终清算和次年预算额度挂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中选产品按要求及时进院,建立对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和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等情况日常监测和自查自纠机制,按协议约定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全面落实好集采相关政策要求和配套措施。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对涉及临床使用耗材调整的情况,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做好物资准备和临床引导,务求平稳有序。

(二)确保中选产品稳定供应。本次集采中选产品生产企业自主选定具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覆盖机构多的具有中选产品经营范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开展本市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配送工作。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加强流通、使用环节监测工作,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三)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医用耗材带量采购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强化部门职责,细化具体措施,制定应急方案,做好患者引导和舆情应对,平稳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各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日常监测和督导,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使用、回款情况和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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